22.4 除尘器、洗涤塔
22.4.1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重力除尘器宜采用钢支架。
22.4.2 下列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 除尘器和洗涤塔的筒体结构。
2 6度、7度Ⅰ、Ⅱ类场地时,旋风除尘器的框架结构和重力除尘器的支架结构。
3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洗涤塔的支架结构。
22.4.3 旋风除尘器的框架或重力除尘器的支架结构抗震计算宜采用与高炉、粗煤气管组成的空间结构模型,且可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2.4.4 重力除尘器和洗涤塔可按单质点体系进行简化计算;除尘器和洗涤塔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应作用于筒体的重心处。
22.4.5 重力除尘器和洗涤塔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取值,但除尘器筒体内部正常生产时的最大积灰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
22.4.6 除尘器和洗涤塔抗震验算时,重力除尘器应计入正常生产时粗煤气管温度变形对除尘器结构的作用效应,洗涤塔和旋风除尘器应计入风荷载效应。
22.4.7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旋风除尘器,重力除尘器和洗涤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体在支座处应设置水平环梁。
2 筒体与支架以及支架柱脚与基础的连接应采取抗剪措施。
3 管道与筒体的连接处应采取设置加劲肋或局部增加钢壳厚度等加强措施。
4 旋风除尘器框架和重力除尘器钢支架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按拉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50
。
22.4.8 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支承时,柱顶宜设置水平环梁。柱顶无水平环梁时,柱头应配置不少于两层直径为8mm的水平焊接钢筋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框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6度~8度时应符合二级要求,9度时应符合一级要求,且各柱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均应符合角柱的规定;不直接承受竖向荷载的框架梁,其截面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应等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