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抗震构造措施
8.3.1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长细比不应大于表8.3.1的限值。
表8.3.1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长细比
8.3.2 锅炉钢结构的柱、梁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3.2的限值。
表8.3.2 锅炉钢结构的柱、梁板件宽厚比
8.3.3 锅炉钢结构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表8.3.3的限值。
表8.3.3 锅炉钢结构支撑杆件长细比
8.3.4 锅炉钢结构支撑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3.4的限值。
表8.3.4 锅炉钢结构支撑板件的宽厚比
8.3.5 6度地区,且基本风压小于0.4kN/m2时,宜适当增大垂直支撑截面面积。
8.3.6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宜采用铰接。
8.3.7 锅炉钢结构宜采用埋入式柱脚,埋入深度可按本规范第7.5.7条的规定确定。
8.3.8 铰接柱脚底板的地震剪力应由底板和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担,其摩擦系数可取0.4。地震剪力超过摩擦力时,可在柱底板下部设置抗剪键,抗剪键可按悬臂构件计算其厚度和根部焊缝。
8.3.9 铰接柱的地脚螺栓应采用双螺帽固定;地脚螺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按作用在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但不应少于4M30。净上拔力应采用最不利工况的上拔力减去永久荷载的0.75倍确定。地脚螺栓的材料可采用Q235或Q345钢。
8.3.10 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其中翼缘与柱应采用全焊透焊接。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全焊透焊接、腹板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全部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