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8.3  抗震构造措施

8.3.1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长细比不应大于表8.3.1的限值。

表8.3.1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长细比

8.3.2  锅炉钢结构的柱、梁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3.2的限值。

表8.3.2锅炉钢结构的柱、梁板件宽厚比

8.3.3  锅炉钢结构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表8.3.3的限值。

表8.3.3  锅炉钢结构支撑杆件长细比

8.3.4  锅炉钢结构支撑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3.4的限值。

表8.3.4  锅炉钢结构支撑板件的宽厚比

8.3.5  6度地区,且基本风压小于0.4kN/m2时,宜适当增大垂直支撑截面面积。

8.3.6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宜采用铰接。

8.3.7  锅炉钢结构宜采用埋入式柱脚,埋入深度可按本规范第7.5.7条的规定确定。

8.3.8  铰接柱脚底板的地震剪力应由底板和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担,其摩擦系数可取0.4。地震剪力超过摩擦力时,可在柱底板下部设置抗剪键,抗剪键可按悬臂构件计算其厚度和根部焊缝。

8.3.9  铰接柱的地脚螺栓应采用双螺帽固定;地脚螺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按作用在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但不应少于4M30。净上拔力应采用最不利工况的上拔力减去永久荷载的0.75倍确定。地脚螺栓的材料可采用Q235或Q345钢。

8.3.10  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其中翼缘与柱应采用全焊透焊接。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全焊透焊接、腹板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全部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