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8.2  计算要点

8.2.1  锅炉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章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计算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8.2.1采用。

表8.2.1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8.2.2  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T1=CtH3/4         (8.2.2)

式中:T1——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Ct——结构影响系数,对框架体系可取0.0853,对桁架体系可取0.0488;

      H——锅炉钢结构的总高度(m)。

8.2.3  锅炉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于单机容量小于25MW的轻型或重型炉墙锅炉,可采用0.05;对于单机容量不大于200MW的悬吊式锅炉,可采用0.04;对于大于200MW的悬吊锅炉,可采用0.03;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均可采用0.05。

8.2.4  锅炉钢结构按底部剪力法多质点体系计算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增大系数;其结构类型指数可按本规范表5.1.6中的剪弯型结构取值。

8.2.5  锅炉钢结构按本规范第5.2.1条的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结构基本振型指数可按剪弯型结构取值。

8.2.6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当结构总高度超过65m时,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8.2.7  有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通过导向装置作用于锅炉钢结构上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导向装置i处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i=a1Gi     (8.2.7)

式中:Fi——导向装置i处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a1——悬吊锅炉炉体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采用锅炉钢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i——悬吊锅炉炉体集中于导向装置i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可按图8.2.7阴影区域确定。

图8.2.7  导向装置荷载分配

    2  地震作用方向垂直于锅筒时,其地震作用可由两侧导向装置C、C和C分别承受。

    3  地震作用方向平行于锅筒时,其地震作用可由前后导向装置Q、Q和Q、L和L、S、M和M同时承受。

8.2.8  悬吊式锅筒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与炉体相同的方法计算。

8.2.9  对于200MW及其以下且无导向装置的悬吊锅炉,锅炉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计算。炉体及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时,其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表8.2.9采用。

表8.2.9  无导向装置悬吊炉体和锅筒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8.2.10  6度时的锅炉钢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其节点承载力应适当提高。

8.2.11  抗震验算时,锅炉钢结构任一计算平面上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8.2.12  9度时且高度大于100m的锅炉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5。

8.2.13  8度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桁架(或大梁)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竖向地震作用可不向下传递,但构件节点设计时应予以计入。

8.2.14  锅炉钢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但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应取1.0;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0;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且锅炉钢结构高度大于100m或高宽比不小于5时,应取0.2。

8.2.15  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梁柱强度验算均应采用0.8外,其他构件及其连接均应符合本规范表5.4.2的规定。

8.2.16  锅炉钢结构的导向装置应按多遇地震作用效应验算其强度,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8.2.17  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明显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