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或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高炉和索道,以及9度时的井架、井塔、锅炉钢结构等高耸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构筑物的抗震计算应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1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且高度不超过55m的框排架结构、高度不超过65m的其他构筑物,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他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  甲类构筑物和特别不规则的构筑物,除应按规定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外,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或经专门研究的方法进行补充计算。计算结果可取时程分析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

5.1.3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选择不少于2组相似场地条件的实际加速度记录和1组拟合设计反应谱的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底部剪力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但不应小于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值的80%,且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内衬和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1.4采用。

表5.1.4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5  构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按表5.1.5-1采用;当计算的地震影响系数值小于0.12αmax时,应取0.12αmax。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5-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周期大于7.0s的构筑物,其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5.1.5-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63%;设防地震(设防烈度),50年超越概率为10%;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2%~3%。

表5.1.5-2  特征周期值(s)

5.1.6  构筑物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6)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筑物的阻尼比取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0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为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7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图5.1.6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γ—衰减指数;Tg—特征周期;η2—阻尼调整系数;T—结构自振周期

    2  当构筑物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应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3  多质点体系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按本规范图5.1.6确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增大系数。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当T1>Tg    ηh=(Tg/T1)         (5.1.6-4)

当T1≤Tg       ηh=1.0         (5.1.6-5)

式中:T1——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ηh——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

      ε——结构类型指数,应根据结构类型按表5.1.6采用。

表5.1.6  结构类型指数

    4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采用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1.7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时,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应按表5.1.7采用。

表5.1.7  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cm/s2)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1.8  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采用类似构筑物的实测周期时,应根据构筑物的重要性和允许损坏程度,乘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1.1~1.4)确定。

5.1.9  构筑物的阻尼比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余均可按0.05采用。

5.1.10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和本规范规定不作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构筑物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3  平面尺寸较小的高耸构筑物应对整体结构进行抗倾覆验算。

    4  符合本规范第5.5.1条规定的构筑物,除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抗震变形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