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4.6  斜坡地震稳定性

4.6.1  7度、8度和9度,且构筑物位于斜坡、坡顶或坡脚附近时,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斜坡的地震稳定性及其对构筑物的影响。

4.6.2  当边坡符合表4.6.2的条件时,可不进行其地震稳定性验算。

表4.6.2  地震区可不进行地震稳定性验算的边坡高度与坡角的最大值

    注:1  下部为基岩、上部为覆盖土层的边坡,可根据胶结程度,按Ⅳ、Ⅴ类取值;

        2  边坡的最大坡度,7度时可取陡坡值,9度时应取缓坡值;

        3  对年均降雨量大于800mm地区的Ⅴ类和Ⅵ类边坡,本表不适用。

4.6.3  斜坡地震稳定性验算可采用拟静力法,水平地震系数应按表4.6.3取值,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对于失稳危害较大的斜坡,尚应采用动力有限元方法或累积残余位移方法。

表4.6.3  水平地震系数

4.6.4  当需要提高斜坡的地震稳定性时,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抗震措施:

    1  放缓斜坡或设置有较宽平台的阶梯式斜坡。

    2  除去构筑物上方的危石和崩塌体。

    3  坡面覆盖、植草,并合理设置排水。

    4  在构筑物与其上方陡坡之间修建截止沟或护坡桩。

    5  采用挡墙或锚杆支护。

    6  当坡脚或坡体内有液化土或软土时,采取消除液化或加固软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