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下列构筑物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构筑物。
2 7度、8度和9度时,地基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100kPa和120kPa,且高度不超过24m的构筑物。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ƒaE=ζaƒa (4.2.3)
式中:ƒ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ζ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ƒ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p≤ƒaE (4.2.4-1)
pmax≤1.2ƒaE (4.2.4-2)
式中: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4.2.5 验算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时,基础底面零应力区的面积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体规则的构筑物,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面积的25%。
2 形体不规则的构筑物,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宜大于基础底面面积的15%。
3 高宽比大于4的高耸构筑物,零应力区的面积应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