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3.3  场地和地基基础

3.3.1  选择构筑物场地时,应根据工程规划、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

3.3.3  工程场地为Ⅰ类时,甲类、乙类构筑物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  工程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设计基本加速度0.20g(8度)和0.40g(9度)时各抗震设防类别构筑物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5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和结构反应分析结果,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液化土、软弱黏性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大小或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6  山区工程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区工程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其稳定性验算时,摩擦角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进行修正。

    3  边坡附近的构筑物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构筑物基础与土质或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应采取防止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