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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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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构筑物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或按—本规:范第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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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构筑物?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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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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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特征周期应根据!构筑物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 —我国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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