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11.4  石结构房屋

11.4.1、11.4.2  多层石房震害经验不多,唐山地区多数是二层,少数三、四层,而昭通地区大部分是二、三层,仅泉州石结构古塔高达48.24m,经过1604年8级地震(泉州烈度为8度)的考验至今犹存。

    多层石房高度限值相对于砖房是较小的,这是考虑到石块加工不平整,性能差别很大,且目前石结构的地震经验还不足。2008年局部修订将总高度和层数限值由“不宜”,改为“不应”,要求更加严格了。

11.4.6  从宏观震害和试验情况来看,石墙体的破坏特征和砖结构相近,石墙体的抗剪承载力验算可与多层砌体结构采用同样的方法。但其承载力设计值应由试验确定。

11.4.7  石结构房屋的构造柱设置要求,系参照89规范混凝土中型砌块房屋对芯柱的设置要求规定的,而构造柱的配筋构造等要求,需参照多层黏土砖房的规定。

11.4.8  洞口是石墙体的薄弱环节,因此需对其洞口的面积加以限制。

11.4.9  多层石房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能够提高其抗震能力,减轻震害,例如,唐山地震中,10度区有5栋设置了圈梁的二层石房,震后基本完好,或仅轻微破坏。

    与多层砖房相比,石墙体房屋圈梁的截面加大,配筋略有增加,因为石墙材料重量较大。在每开间及每道墙上,均设置现浇圈梁是为了加强墙体间的连接和整体性。

11.4.10  石墙在交接处用条石无垫片砌筑,并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是根据石墙材料的特点,为加强房屋整体性而采取的措施。

11.4.11  本条为新增条文。石板多有节理缺陷,在建房过程中常因堆载断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明确不得采用对抗震不利的料石作为承重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