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所规定的木结构房屋,不适用于木柱与屋架(梁)铰接的房屋。因其柱子上、下端均为铰接,是不稳定的结构体系。

11.3.2  木柱与砖柱或砖墙在力学性能上是完全不同的材料,木柱属于柔性材料,变形能力强,砖柱或砖墙属于脆性材料,变形能力差。若两者混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变形不协调,将使房屋产生严重破坏。

    震害表明,无端屋架山墙往往容易在地震中破坏,导致端开间塌落,故要求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做法。

11.3.3  由于结构构造的不同,各种木结构房屋的抗震性能也有一定的差异。其中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房屋结构性能较好,通常采用重量较轻的瓦屋面,具有结构重量轻、延性与整体性较好的优点,其抗震性能比木柱木梁房屋要好,6~8度可建造两层房屋。

    木柱木梁房屋一般为重量较大的平屋盖泥被屋顶,通常为粗梁细柱,梁、柱之间连接简单,从震害调查结果看,其抗震性能低于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房屋,一般仅建单层房屋。

11.3.4  四柱三跨木排架指的是中间有一个较大的主跨,两侧各有一个较小边跨的结构,是大跨空旷木柱房屋较为经济合理的方案。

    震害表明,15m~18m宽的木柱房屋,若仅用单跨,破坏严重,甚至倒塌;而采用四柱三跨的结构形式,甚至出现地裂缝,主跨也安然无恙。

11.3.5  木结构房屋无承重山墙,故本规范第9.3节规定的房屋两端第二开间设置屋盖支撑的要求需向外移到端开间。

11.3.6~11.3.8  木柱与屋架(梁)设置斜撑,目的是控制横向侧移和加强整体性,穿斗木构架房屋整体性较好,有相当的抗倒力和变形能力,故可不必采用斜撑来限制侧移,但平面外的稳定性还需采用纵向支撑来加强。

    震害表明,木柱与木屋架的斜撑若用夹板形式,通过螺栓与屋架下弦节点和上弦处紧密连接,则基本完好,而斜撑连接于下弦任意部位时,往往倒塌或严重破坏。

    为保证排架的稳定性,加强柱脚和基础的锚固是十分必要的,可采用拉结铁件和螺栓连接的方式,或有石销键的柱础,也可对柱脚采取防腐处理后埋入地面以下。

11.3.9  本条对木构件截面尺寸、开榫、接头等的构造提出了要求。

11.3.10  震害表明,木结构围护墙是非常容易破坏和倒塌的构件。木构架和砌体围护墙的质量、刚度有明显差异,自振特性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变形性能和产生的位移不一致,木构件的变形能力大于砌体围护墙,连接不牢时两者不能共同工作,甚至会相互碰撞,引起墙体开裂、错位,严重时倒塌。本条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围护墙在采取适当措施后不倒塌,以减轻人员伤亡和地震损失。

    1  沿墙高每隔500mm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等与木柱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可以使木构架与围护墙协同工作,避免两者相互碰撞破坏。振动台试验表明,在较强地震作用下即使墙体因抗剪承载力不足而开裂,在与木柱有可靠拉结的情况下也不致倒塌。

    2  对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洞口的宽度提出了限制。

    3  完全包裹在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中的木柱不通风,较易腐蚀,且难于检查木柱的变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