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提出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既能合理使用建设投资,又能达到抗震安全的要求。
89规范、2001规范关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所替代。按照国家标准编写的规定,本次修订的条文直接引用而不重复该国家标准的规定。
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各个设防分类建筑的名称有所变更,但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丁类是分别作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因此,在本规范以及建筑结构设计文件中,继续采用简称。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自1989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不倒”的设防目标。这里,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当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50年、475年和1600年~2400年的地震。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89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这个目标可保障“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2008年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房屋建筑,达到了规范规定的设防目标,在遭遇到高于地震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实现了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继续规定,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房屋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
在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中,乙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标准执行并对其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这意味着,地震作用计算提高的幅度应经专门研究,并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条件许可时,专门研究还可包括基于建筑地震破坏损失和投资关系的优化原则确定的方法。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显然,抗震设防的甲、乙、丙、丁分类,也可体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
还需说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乙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要求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适合于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而人均经济水平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1.2 鉴于6度设防的房屋建筑,其地震作用往往不属于结构设计的控制作用,为减少设计计算的工作量,本规范明确,6度设防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其抗震设计可仅进行抗震措施的设计而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