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F.1  一般规定

F.1.1  本附录适用的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F.1.1-1的规定,且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比值不宜超过表F.1.1-2的规定。

        注:1房屋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2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中数据相应减少6m;

            3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F.1.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宜按表F.1.2确定。

F.1.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应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凹凸不宜过大;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避免过大的外挑和内收。

    2  纵横向抗震墙宜拉通对直;每个独立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且不宜小于墙厚的5倍;墙段的总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2;门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

    3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F.1.3的要求。

    4  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房屋高度不超过24m时,可采用100mm;当超过24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6m、5m、4m和3m,宜加宽20mm。

F.1.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应大于3.9m。

    2  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应大于3.9m,三、四级不应大于4.8m。

    注:底部加强部位指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房屋总高度小于21m时取一层。

F.1.5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短肢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墙的配筋小砌块抗震墙结构,应形成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共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墙结构。9度时不宜采用短肢墙。

    2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一般抗震墙承受的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且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层抗震墙总截面面积比例,两个主轴方向均不宜大于20%。

    3  短肢墙宜设置翼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墙平面外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屋面梁。

    4  短肢墙的抗震等级应比表F.1.2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一级时,配筋应按9度的要求提高。

    注:短肢抗震墙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为5~8的抗震墙,一般抗震墙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8的抗震墙。“L”形、“T”形、“+”形等多肢墙截面的长短肢性质应由较长一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