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28-2012 建标库

8  检验验收

8.1  进场检验

8.1.1  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材料进场检验,应根据合同检测防腐木材的产品合格证、树种、规格尺寸、材积及其相应的检测报告等。其他材料应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验收。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检验不合格。

    2  不符合设计。

    3  不符合合同约定。

8.1.2  材料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员等进行。材料未经检验不得使用。

8.1.3  进场检验合格的防腐木材及木材防腐剂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规格应抽取相应的样品数量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应为防腐剂类型、载药量、边(心)材透入度。其他材料应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8.1.4  当抽样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入场的材料进行双倍抽样复检:

    1  设计有复检要求的产品。

    2  有约定的产品。

    3  当任一相关方对抽样送检的检验数值和样品的真实性有异议时。

8.1.5  防腐木材的抽样检验及复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品应送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抽检和复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防腐木材及木材防腐剂取样方法》SB/T10558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复检取样数量应为抽样检验的2倍。

8.1.6  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现场材料,发现防腐木材产生腐朽、严重开裂等情况时,应进行分离和标注,不合格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