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防腐木材工程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施工质量责任制度、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2 应根据材料分类和清单作出材料计划,防腐木材的树种、规格、使用分类、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本工程需要其他施工单位配合,且需预留或预埋部分时,应提前与其他施工单位衔接或作出书面说明。
7.1.2 防腐木材处理、加工和安装作业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作业后应用肥皂水清洗脸、手、脚等皮肤暴露部位。
7.1.3 防腐木材入场后应按品种和尺寸分类别整齐存放于通风、干燥处,并应做好标识。转运过程中应避免摔、扔等剧烈碰撞。
7.1.4 木构件或木制品应在防护处理前完成加工制作、预拼装等工序;经防腐剂处理后不宜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确需再加工时,其切割面、孔眼及运输吊装过程中的表皮损伤应采用喷洒法或涂刷法进行防腐修补。
7.1.5 防腐木材表面宜用耐候性涂料进行保护性涂刷。
7.1.6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工程验收。
7.1.7 防腐木材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木材表面损伤暴露部位应涂刷防腐剂原液。
7.1.8 使用中的防腐木材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定期维护,可使用户外型的木材水性涂料或油性涂料涂刷。
7.1.9 用水载型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油漆时防腐木材的含水率应与所在地的平衡含水率一致。用油溶性木材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油漆前木材内的溶剂应已完全挥发。
7.1.10 施工过程中剩余防腐木材及废弃物应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焚烧。
7.1.11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防腐木材,其储存、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生产规范》GB/T 2228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