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选择
4.1 木 材
4.1.1 下列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木构件或木制品,当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结构构件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 浸在淡水、海水或咸水中。
2 埋入土壤、砌体或混凝土中。
3 长期暴露在室外。
4 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经常潮湿的环境中。
5 承重结构且易腐朽或遭虫害的木材或树种。
4.1.2 在不与土壤、砌体或混凝土接触,且处于通风良好的室内干燥环境中,使用分类为C1的木构件或木制品宜采用常压浸渍或涂刷防腐处理。
4.1.3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的载药量应符合表4.1.3-1和表4.1.3-2的规定。
表4.1.3-1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的载药量
注:①硼化合物包括硼酸、四硼酸钠、八硼酸钠、五硼酸钠等及其混合物;
②DDAC即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
③BAC即十二烷基苄基二甲基氯化铵;
NR指不建议使用。
表4.1.3-2 防腐木材中防腐剂应达到的透入度
4.1.4 防腐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腐木材的产品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SB/T 10383的有关规定,外观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GB/T 22102的有关规定。
2 结构用防腐木材的材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3 用于室内和特殊地区的防腐木材宜选用二次窑干防腐木材,干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锯材干燥质量》GB/T 6491的有关规定。
4 室内使用防腐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的有关规定。
4.1.5 海事工程用防腐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材质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 144规定的二等或以上等级。针叶锯材、阔叶锯材的材质等级应分别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针叶树锯材》GB/T 153和《阔叶树锯材》GB/T 4817规定的二等或以上等级。
2 海岸护木、桥桩、桩木的规格尺寸应具有相应的承载力。海桩木的长度、直径、入土深度、桩距、材质等应根据水深、流速、泥沙、地质和潮汐情况,按设计确定。
3 经常浸泡在海水中的海桩木、海岸护木、下水坡道、浮码头护木和桥桩木等木构件,防腐处理的载药量和透入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1.3-1和表4.1.3-2中C5分类的要求;偶尔接触海水的压木、木栈道与木栈桥的铺面板和护栏等用材的载药量和透入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1.3-1和表4.1.3-2中C4.2分类的要求。
4.1.6 古建维修用防腐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复材料树种宜与原物一致。无法保持一致时,应选用材质及外观纹理等性质相近的材料代替。
2 木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按原物的材料和样式制作。
3 木材和木构件防腐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和第4.1.3条的规定。
4.1.7 矿用木支护与矿用枕木的防腐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腐处理的载药量和药剂透入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2 木材的材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针叶树锯材 分等》GB 153.2有关一等材的要求,可不做抛光处理。
4.1.8 铁道枕木用防腐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道枕木的树种、规格尺寸、材质等级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枕木》GB 154的有关规定。
2 防腐枕木的技术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腐木枕》TB/T 3172的有关规定。
4.1.9 防腐木材的包装、运输和仓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材料防潮和防破损的要求选择表面包裹防水布和捆扎带,并应捆扎牢固。
2 应根据装运、搬运条件及要求,设定包装的规格体积和重量,并应分类包装。
3 应采用机械运输,装卸作业应防破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污染措施。
4 防腐木材应在防雨、通风的场所存储,并应分类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