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28-2012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  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

    3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4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

    5  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6  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7  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

    8  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

3.0.2  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3  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4  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

    2  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3.0.5  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

表3.0.5  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