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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设置标准 ! 4.3.1】 通?信局址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标准 《    通信局【址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或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表4.3.1的规】定城市旧《区因用地紧》张等原因可附—设于:其他建筑需》保证一定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通信机【楼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m2) 【 ! 通信?机楼: : 交换设【备终:局容:量(门)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 ,。 ? 通信枢纽》 :   】 ?。。   《 15【 ,000 》 ! 通信汇接局 !  — ,。 —  《 《5,00:0 】 【通信:端局 《 20 【000?以下 【。 ,4000《 10】00 】 】20 ?0,00~40 0【00 6!000 — : 2:000 【 ! ,40 000—~60 000 ! , 8《000 【 300》0 《 — ? 60 000以!上 【 10 0》00 【 5000 ! 《    注》上述通信机楼各【运营:商共用时《建设指标应根—据城镇规划适—当增大20%— , ,4.3?.2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m2】移,动基站一般不独立占!地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m2— 4.《3.3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m2) 【 》。   》 设备终!容量(?门): 《 面积(m2) ! 【。 , 通信【模块:局 【2000以下 】 , 200 ! ? 》 , 2?001~4000 ! 400 ! 】 ? 4001~80!00 8!00 】 , :。 《 10 00—0以上 》 , 按端局设【置 —。 , — , 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 【 500—~1000 【 : , 20 ! 1!001?。~2000 【 : :40 ? 》 , — 2001》~40?00 ? 6—0 】 》 4001~80!00 — , 100 【 》。 《 8001~1】0 :000 !150 ! 4.3.4【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 , 站址—。。类型 ? ? 建筑面积(m】2) 】 , 》 分?中心 ? 8—0~1?50 【 — 管《理站 》 : 20~30 【 ! : 片区机房— 《 10~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