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设置标准
!
4.3.1】 通?信局址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标准
《 通信局【址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或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表4.3.1的规】定城市旧《区因用地紧》张等原因可附—设于:其他建筑需》保证一定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通信机【楼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m2)
【
! 通信?机楼:
: 交换设【备终:局容:量(门)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
,。 ? 通信枢纽》
:
】 ?。。
《
15【 ,000
》
! 通信汇接局
!
— ,。
—
《 《5,00:0
】
【通信:端局
《 20 【000?以下
【。 ,4000《
10】00
】
】20 ?0,00~40 0【00
6!000
— : 2:000
【
! ,40 000—~60 000
! , 8《000
【 300》0
《
—
? 60 000以!上
【 10 0》00
【 5000
!
《 注》上述通信机楼各【运营:商共用时《建设指标应根—据城镇规划适—当增大20%—
,
,4.3?.2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m2】移,动基站一般不独立占!地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m2—
4.《3.3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m2)
【
》。 》
设备终!容量(?门):
《 面积(m2)
!
【。
,
通信【模块:局
【2000以下
】 , 200
!
?
》 , 2?001~4000
!
400
!
】
? 4001~80!00
8!00
】 ,
:。
《 10 00—0以上
》 , 按端局设【置
—。
,
— , 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
【 500—~1000
【 : , 20
!
1!001?。~2000
【 : :40
?
》 ,
— 2001》~40?00
?
6—0
】
》 4001~80!00
— , 100
【
》。
《 8001~1】0 :000
!150
!
4.3.4【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
, 站址—。。类型
?
? 建筑面积(m】2)
】 ,
》 分?中心
?
8—0~1?50
【
— 管《理站
》 : 20~30
【
! : 片区机房—
《 10~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