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雨:水量
》
3.2《.1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ψ·F
【 式中
】 《Q雨水量《(,L/s)
— , q雨【强度(L/s·h)!
: ψ径】流系数
《
: F汇水面积】。(ha)
》。
3:.2.3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宜取上限值
—
表3.2》.4 径》流系数
—
《
《 区域?情况 ?。
:。 径流系数 !
【。
— 城镇?建筑密集《区(中心区) 【
? 0.》。。60~0.85
! :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
— , ,0.:45~0.60【
】
城【镇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 0.20~】0,.45
【
3.2【.5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加宜—采用5~10—年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