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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雨水量《 《。3.:2.1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ψ·F【。    》 ,式中 《。 ,     Q雨水】量,(L:/s) —     q雨强】度(L/s·—h):    【 ψ:径流系数  【 ,  F汇水面积(】ha) 《 3:.2.?3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 】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宜取上限值 ! 表3.2.4 !径流系数 】 — :区域情况《 — 径流?系,数 《 ,。 ? ? 《 城镇建筑密—集区(?中心区) — , 0.—60~0.85【 ? 《。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 】0.45~0—.60 《 : 【 ? 城镇?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 0.20~!0.45 【。 ? , 3.2.5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加宜采用—5~1?0年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