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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雨水量 !3.2.《1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ψ》·F: :    式中 !   ? , Q雨?水量(L/s) 】     q雨!强度(L/s·h】) : ?    ψ》径流系数《 :    F汇水面】积(h?a,) 3.》2.3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 《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宜?取上限值 》 表3.2.4【 径流系数 ! ? , : ?区域:情况 !径流系数 — ! ? 城镇建筑》密集:区(中?心,区) 】。 0.6《0~0.85 ! —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 】 ?0.45~0—.60 《 — ? 城镇—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 《 0.20~0】.45 ! 3.2.5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加宜采用5~10】年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