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雨】水量
?
3.2—.1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ψ·F】
式【中
:
《 : ,Q雨:水,量(:。L/:s)
?
: q雨强度!(L/s·h)
】
》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3.2.3【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宜取上】限值
《表3.2《.4 ? 径流系数》
! 区域情况【
— ,径流系数《
【。
?
, 城镇建筑】密集区(中心区【)
《 0》.60~0》.85?
?
】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
— 0.45】~0.6《0
?
?
:
城】镇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0.4《。5
《 ,
?
3.2.5—。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加宜:采用5~1》0年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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