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2007年 建标库

3.城市绿地

3.1 公园绿地

3.1.1 公园绿地类别
    3.1.1.1 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用地代码为G1。
    3.1.1.2 综合公园分为全市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
    3.1.1.3 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3.1.1.4 专类公园分为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

3.1.2 公园绿地内容与范围
    3.1.2.1 公园绿地是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3.1.2.2 综合公园为内容丰富,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综合公园用地代码为G11。
    3.1.2.3 社区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用地代码为G12。
    3.1.2.4 专类公园为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13。
    3.1.2.5 带状公园为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用地代码G14。
    3.1.2.6 街旁绿地为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用地代码为G15。

3.1.3 一般规定
    3.1.3.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公园绿地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它用地重叠。
    3.1.3.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当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3.1.3.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3.1.3.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3.1.3.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3.1.3.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3.1.3.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
    3.1.3.8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2 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3.1.3.9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3.1.3.10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园绿地等。
    3.1.3.11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施为花坛水池、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卫生间、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明确的功能划分。
    3.1.3.12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3.1.3.13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1.3.1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3.1.3.15 在城市建设区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3.1.3.16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进行综合安排,提出详细设计控制要求。
    3.1.3.17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3.1.3.18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3.1.3.19 公园竖向控制
        1 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3.1.3.20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最大限度满足有关规划设计指标。
     3.1.3.21 公园用地选择条件
        公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性和交通便捷性,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绿地的用地条件应适宜市民游憩活动,应方便老人和儿童使用和车辆出入。一般公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用地(含水体)坡度在25度以下,并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应满足公园设计功能的需求。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须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严禁在公园内建设任何与公园管理设施无关的设施,按规定须布置的设施不宜布置在公园临街城市道路一侧,公园用地内严禁以房代墙(栏)。
     3.1.3.22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应做出不同景观点的景观视觉分析,加强公园绿地外围空间控制;并对公园外围环境做出景观分析,避免公园周围净空环境及建筑高度失控而破坏公园环境。
     3.1.3.23 公园绿地用地规模的控制
        在旧城区进行相应的公园规划建设时,应尽量扩大公园规模,在新区必须预留具有合理服务半径的公园,并按公园类型确定用地规模,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3.1.4 公园绿地指标
    3.1.4.1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公园绿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大于或等于7.0m2/人的规定。
    3.1.4.2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Ι级的城市,规划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3.1.4.3 在编制和修订镇建设规划时,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2%~12%,其中中心镇为5%~12%。现状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较低的镇, 规划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取低限值,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其公园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上限。镇区城镇人口的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得小于2m2/人。
    3.1.4.4 综合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3.1.4.5 独立的其它专类公园面积宜大于2hm2
    3.1.4.6 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专类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3.1.4.7 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专类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3.1.4.8 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3.1.4.9 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hm2,服务半径为0.5~1.0km。
    3.1.4.10 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不小于0.4hm2。服务半径为0.3~0.5km。小区游园绿地在进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时,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指标,应作为居住用地指标。但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应纳入公园绿地指标,不应作为居住绿地重复统计。
    3.1.4.11 公园绿地中的街旁绿地、游乐公园、体育公园及其它专类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重庆市都市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不小于街旁绿地用地的50%。
    3.1.4.12 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就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都市区新规划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人,现状公园绿地指标不足的居住区应通过改造达到1~2m2/人。
    3.1.4.13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14 各类块状带状公园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3.1.4.15 工业区范围的游园面积宜大于500m2,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3.1.4.16 在长江、嘉陵江上修建桥梁,桥头为新建区时,每座桥应建设1处不小于30 000m2的桥头公园绿地。有用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的应在每座桥两侧各建1处桥头公园绿地,总面积不小于50 000m2。大桥桥头为旧城区时,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应结合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公园绿地配套要求,保留桥头公园绿地位置,面积不小于20 000m2
    3.1.4.17 公园绿地周边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 表3.1.4.17进行控制。

表3.1.4.17 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区域

范围

绿地率指标

范围

绿地率指标

公园外围

100m以内

45%

100~300m

40%

    3.1.4.18 河流两侧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表3.1.4.18进行控制。

表3.1.4.18 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区域

范围

绿地率指标

范围

绿地率指标

长江、嘉陵江两侧

150m内

45%

150~300m

40%

次级河流两侧

100m内

45%

100~200m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