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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居住用地标!准
》2,.2.1《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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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m2:/人
2.2.2!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2.3 】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重庆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 : 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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