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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居住用】地,标准 》 ,2.2.1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 《。 ,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m2/人 !2.2.2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2.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重庆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  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