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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居住用地标准】 2.2.】1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m2/人 2.】。2.2?。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2.3 】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重!庆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     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