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2007年 建标库

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4.1 卫生防护标准

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1.1的规定,防护范围内宜绿化。

表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废品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4.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4.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4.1.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用地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4.1.4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有较多的露天作业的仓储区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绿化隔离带或土堤式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