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
5.》1, 一般规定
】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1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 2 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
》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面—。积
?。 《。 4 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
5.1.!2 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 《 1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 2 !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 5.》1.3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
?
【 1 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 2— 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
【 3? 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 5.》1,。.4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 《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
(5.1】.4-2)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 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 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
5.2.!1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5.:2.:2 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5》.3 ?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 5.3【.1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
? , 1— 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
! ? 2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 3 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 : 4 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
? 5.3.2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 》。 1 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
《 《 ,2 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
: 3】。 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5.4.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1 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5《.4.1-1)【
式中
(!5.4.1-2【)
— 《 2 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 5.4【.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5》.4.2.1 功】能区的?划分
】 , 》 , ,1 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 】 : 2 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
】 ? 3》 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
》 》 4 【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 5.4.2.!2 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 《 1 【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 : ?。。 《 2 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 , : ? 3 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 《。 4 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 5.4.2【.3 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5.4.2【.3-1)
式!中,。
(5.4【.2.?3-2)
】 —。5.4.《。2.4 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
—。 ! 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基本单元分摊系数 !(5.4.》。2.4-《1)
》。式中
(5.】4.2.4-2【)
《
? 】 ?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 (5.4.—2,.,4-3)《
式《中
:
(5.》。4.2.4-4) !。
— , ? ?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
:
》5.:4.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