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1997〕120号文件印发的《嘉善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1997〕120号文件印发的《嘉善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