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第七十四条 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十五条 城市给水采用统一集中供水方式,严格控制单位自备水源,非生活饮用水不应采用地下水源。地下水应逐步实行零开采。
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按《嘉善县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者必须拆除。
第七十六条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宜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雨、污水泵站应根据城市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位置,控制用地,并适当安排绿化隔离用地。
第七十七条 公共加油(气)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汽合建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的交叉路口中心50米范围内。
(三)加油(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用地面积按表10-1控制。
表10—1 公共加油(气)站用地面积控制表
级 别 |
一 |
二 |
三 |
油(气)罐总容量 |
150<V≤180 |
120<V≤150 |
60<V≤120 |
用地面积(公顷) |
≤0.47 |
≤0.33 |
≤0.2 |
注:1、加油(气)站应附设车辆加油(气)等候车道。
2、加油(气)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有关规范要求。
3、加油(气)站污水须经过截流设施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七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应按下列指标控制:
(一)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大于300米;一般街道750-1000米;未改造的旧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二)单独设置的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
第八十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设置,宜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尽量做到一次转运。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表
转运量(吨/日) |
用地面积(米) |
与相邻建筑间距(米) |
绿化隔离带宽度(米) |
>450 |
>8000 |
>30 |
≥15 |
150~450 |
2500~10000 |
≥15 |
≥8 |
50~150 |
800~3000 |
≥10 |
≥5 |
<50 |
200~1000 |
≥8 |
≥3 |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圾转运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Q=δnq/1000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吨/日);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千克/人·日)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千克/人·日;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第八十一条 电力、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管线总平面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用电量10000千伏安以上的应单独或在建筑物内建开闭所,总用电量小于10000千伏安的配建变电室,要求设在主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60-160平方米。
1、住宅小区永久性供电配套设施用房面积见表10—3。
2、其他公共建筑等在考虑留有公用环网开关室或开闭所位置时,用户应自留配电房位置,大小视其容量而定。
(二)电信容量在600门以上时,应在建筑物内设交接间或电信机房,超过4000门以上的设模块局。电信交接间或电信机房不宜与配电室相邻。
(三)有线广播电视在城市内设立的分中心机房,每处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每500户用户在建筑物内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分配机房,净高不低于2.2米,面积10-12平方米。
表10—3 住宅小区永久性供电配套设施用房面积指标表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供电配套设施面积(平方米) |
|
未设电梯的 |
<7000 |
箱式变 |
7000-13000 |
配电室60-90 平方米 |
|
13000-25000 |
配电室90-130 平方米 |
|
25000-40000 |
开闭所兼配电室130-160 平方米 |
|
>40000 |
一座60平方米开闭所,配电室数量及面积参照上款 |
|
设电梯的多、 |
<10000 |
10 平方米环网开关室,双电源面积增加一倍 |
10000-20000 |
40平方米开闭所 |
|
>20000 |
60平方米开闭所 |
第八十二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线,结合道路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
工程管线原则上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明线架设时,同一性质的管线应合杆架设。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第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设置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到道路红线方向,一般平行布置次序为污水、雨水、燃气、给水、热力、通信、广电、电力。
工程管线一般布置原则为道路中心线以东(南)安排污水、给水、热力、电力;道路中心线以西(北)安排雨水、燃气、通信、广电。
机动车道下尽量不布置地下工程管线。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
第八十四条 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一般排列顺序为通信、广电、电力、热力、给水、燃气、雨水、污水。
第八十五条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0—4的要求。
架空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0—5。
(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10—6。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10—7的要求。
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当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时,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表10—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米)
表10—5 市内架空通讯线与路面(或地面)垂直空距表(米)
与道路平行时, 线至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 |
与道路交叉时,线至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 |
4.5 |
5.5 |
注:线路与道路平行时,垂直空距是最低线条与路侧带地面最小垂直间距;
与道路交叉时,是最低线条与路面的最小垂直间距。
表10—6 架空电力线距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表(米)
地 区 |
线路电压(KV) |
|||||
配电线 |
送电线 |
|||||
<1 |
1~10 |
35 |
60~110 |
154~220 |
330 |
|
居民区 |
6.0 |
6.5 |
7.0 |
7.0 |
7.5 |
8.5 |
非居民区 |
5.0 |
5.5 |
6.0 |
6.0 |
6.5 |
7.5 |
表10—7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表10—8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米)
第八十六条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200米路段及每个交叉口,宜预埋工程管线沟,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八十七条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
(二)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三)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工程管线跨越河道时,其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工程管线的,应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必须预留管位。
第八十九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大于0.25米,与道路侧石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