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 第十九条 方【位为正南《北时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以及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应按表三】控制其中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等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确定 表三 ! ? 《 :遮挡 》 】建筑 !被遮挡住宅建—。筑 ? 》被遮挡非住宅—建筑 】 : ? , 高层》 多层! , 《 低层《。 ? 高层 【 》 多:层 】低层 — ?。。 》 正面 ! 山墙 【 《 ,正面 !山墙 【 正面 》。 山【墙, 》。 正面 ! 山墙 》 正【面 《 ? ,山,墙 : , 正面【 》 山墙 ! ! 住 【 —宅 ? 建 ! : ?。 :。 筑 —。 高层 】 : :3 【 ? , 小时 【 ?13Q 《 ? 3 【。 《 《小时 ? , 13Q ! 3【 《 : , 小》时, : , : , 13Q《 【20Q 》 13【Q 1!5Q !13Q — 15—。Q 1!3Q ? 】 多层 !。 : 《1.3h — !(20Q) — 13】Q 》 1.3h 】 ,。 》8 》 1《.3h 】 :。8 1!.0H — ,。 : 》(20Q) ! 13》Q 】。1.0H 】 8 【 ? 1:.0H 》 8 】 《 , 低!。层 《 : 1.《3h 《 》 (2—0Q) — 《1,3Q ? 》 1.3h 【 ?。 8 ! 1.3h 【 6 【 1.0!H 【 (—20Q) 》。。 》。 13Q 【 1》.0H ! 6 》 1.0【H, : 6 ! : 》 非— , 【 住《 — 宅 ! 《建 《 》 筑 》。 《高层: : 3 【。 》 ? :小时 《 ? :13Q ! 3 ? 】。 小时 — 13Q】 《 , :3 】。 《小时 ? 》。 13Q《 , 2【。0Q — 13》Q 1!。5Q ? : 9Q 【 1【5Q — 9Q — 】 —多层 】 ,1.3h《 : ? —(20Q)》 : 1—3Q !1.3?h : , ? 8 】 1.3h ! :。。 :6 》 ?1.0H  【 — (13Q) ! ? 9《Q 【 1.0H ! , 6  】 1.》0H 《 , : :6  】 ? 低【层 】1.3h 》 《 《 (20Q)【 : 1—3Q 】 1.3h ! 8《 1】.3h 》 》6 》 1.》0,H  《 《 (1【3Q:) 9!Q, 1】.0H? 》 , 6  【 1.0H 】。 , 》。4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 【。 米 ! — 《 注 】 Q高层建筑【高度影响系数(见】第二十八条) ! 【 【 : ?h遮挡建筑遮挡面相!对,高度H为遮》挡建筑高度》当有高?。差时为?相对高度 — 》 : ! 括号内指】标为同时应满足【的与界外遮挡建筑的!。距离 ? — ! 【 》 第二》十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险确须复建的低、!多层住?宅在按原有位置、高!度、规?模、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本章—间距:标准 ?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二十一条 !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可《。按,表四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四! 【 方 【   位 ! <15°(【含) 《 : 15°~3】0°(含) ! 30°~【45°(含) 【。 , 4—5,°~6?0°(含)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 : 0?.8:L 【。 0.9L》 【0,。.95L 》 : ?。 : 注L为表三正面间!距值下同 》 第二十二条 建】筑之:间的夹角小于3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大于》3,0度小?于6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0】.9L;大于60】度小于9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0.8【。5L其中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筑主日?照面与遮挡》其有效日照的—建筑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3米;》。。与之相对《面的建筑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建筑楼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其?。。底层高度(限5米)!同时需满足非住【宅间距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或与其》相对的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从阳台!投影线起计》算 :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内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疗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教学楼、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5H且不【小于13米》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二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等建筑!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0H—且不小于13米【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用高度系数【Q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结构—安全及绿《化质量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当用来反映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时取】各自系数的平均值;!当用来?反映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时】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可,扣除裙房《高度 表五 【 ? 【 高度(米》) 【 >24≤50 】 —>,5,0≤75 】 ?>75≤《100 【 ?>100≤》125 —。 : >125≤15!0 》 >150 】 ? !。 Q 】 1 】 1?.2 !1.4 》 1—.8 《。 2.0 ! 2【.,5 【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在其正午》投影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原本不足的不【宜减少其原有—的,有效日照水》平日照分析办—法由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的住宅》建筑还应根据高【层部分面宽》长度确定《最小间距《(如:表六所示)》。且不:应小于31.2米】 :表六 ! 》长高:比(:w/h) 】 ≤0.4【 《 >0》.4:≤0:.6 ?。 》 >0.6≤0.】8 【 >0.8≤1.】0 ?。 >1【.0: 【 ? 住宅最】小间:距 — 0?.,5h !0.:7h !0.9h 》 1【.,1h 【 1.3h 】 , ! ?非住宅最小间距【 — 0.4H ! , 0.《6H — , 0.7H—。 》 0.8H 【 ? , 1.0H ! 《    》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内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20:Q米其中当被—遮挡住宅建》筑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角大于40度时】。间距不小于》24Q米  !。   ?。4、高?层建筑与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外】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Q米 》  :   5、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相对的南侧—范围内?的界外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Q米 !     6—、高:。层建筑与《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相对的南侧范围内的!界外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Q米  》 ,  7、《前,后错落小于》20米?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筑当北侧界外为住】宅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幢间间!距不应小于20【Q,。米, 第?三十条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内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疗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教学楼、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以及!与其北侧《界外的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根,据,高层部?分面宽长度》确定(如表》六所示)    !。 2、高层建筑不大!于20米的外墙面可!视为端墙非住宅【。高,层建筑垂直布置(其!中一方为《端墙)时间距—不得:。小于15《Q,米 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大!、中、?小学学生宿舍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可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在旧区改建、城!市特定区域等—建设项目建筑—。。间,距满足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