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
第五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下同)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参考图一【)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
图一《
【 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 ?。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
】 : , 4、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
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
第六条 【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