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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筑容量》 , 建《筑容量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   》  : ,         !      —。      】 —类型 ? 《 D 【 : ,FA:。R, 》 《 《 :。住宅建筑 【 : —(含酒店式公寓)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5,% 0!.5≤D≤1.3】 》 : 【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 ?30%≤D≤4【0% 》 , 0.8≤D】。。≤1.?3 :。 —。 【 多层 ! ≤30%》。。 ≤】2.0 》 : : :。。 : ? 中高《层 】≤30% 【 ? ≤3.《0 】 商!业、办公建筑 !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 低层《 【。≤45% — 《 ≤1.3 】 , 》 多【层 【 ,≤4:0% 】 ≤2.4 ! 》 , 工—业建筑 《 ! (一般通》用厂房)、》 , 》 普通仓储建】筑 — 单层 】 , 40%≤D【。≤55% 【 ≥0—.4 》 《 : 多层】 》 :30%≤《D≤40% — ? : 0.8≤D≤2.!0,。 : ,。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5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