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建筑容量》
,
建《筑容量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 》 : , ! —。
】 —类型 ?
《 D
【 : ,FA:。R,
》
《
《 :。住宅建筑
【 : —(含酒店式公寓)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5,%
0!.5≤D≤1.3】
》
:
【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 ?30%≤D≤4【0%
》 , 0.8≤D】。。≤1.?3 :。
—。
【 多层
! ≤30%》。。
≤】2.0
》
:
:
:。。
:
? 中高《层
】≤30%
【 ? ≤3.《0
】
商!业、办公建筑
!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 低层《
【。≤45%
—
《 ≤1.3
】 ,
》
多【层
【 ,≤4:0%
】 ≤2.4
!
》
,
工—业建筑 《
! (一般通》用厂房)、》 ,
》 普通仓储建】筑
— 单层
】 , 40%≤D【。≤55%
【 ≥0—.4
》
《 :
多层】
》 :30%≤《D≤40% —
? : 0.8≤D≤2.!0,。
:
,。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5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