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5.1.2 本条明确规定这次修订的规范系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并规定了在结构设计中应考虑满足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两种极限状态。
对于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构筑物,主要是处于盛水或潮湿环境,因此防渗、防漏和耐久性是必须考虑的。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控制裂缝开展是必要的,对于圆形构筑物或矩形构筑物的某些部位(例如长壁水池的角隅处),其受力状态多属轴拉或小偏心受拉,即整个截面处于受拉状态,这就需要控制其裂缝出现;更多的构件将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力状态,从耐久性要求,需要限制其裂缝开展宽度,防止钢筋锈蚀影响构筑物的使用年限,这里也包括混凝土的抗渗,抗冻以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要求。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控制构件的过大变位,例如轴流泵电机层的支承结构,变位过大时将导致传动轴的寿命受损以及能耗增加、功效降低。
5.1.3 本条规定了对各种构筑物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时的要求。主要是根据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的正常运行特点,从抗渗、耐久性的要求,不允许结构内力达到塑性重分布状态,明确按内力处于弹性阶段的弹性体系进行结构分析。
5.1.4~5.1.8 条文主要明确与相应现行设计规范的衔接。同时规定了一般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各种构筑物,其重要性等级应按二级采用,当有特殊要求时,可以提高等级,但相应工程投资将增加,应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