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钢筋和埋件
6.3.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的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每米宽度的墙、板内,受力钢筋不宜少于4根,且不超过10根。
6.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构筑物的各构件的水平向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小于、等于50cm时,其里、外侧构造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均不应小于0.15%。
2 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大于50cm时,其里、外侧均可按截面厚度50cm配置0.15%构造钢筋。
6.3.3 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处的钢筋,应有足够的长度锚入相邻的墙(壁)内;锚固长度应自墙(壁)的内侧表面起算。
6.3.4 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具有抗裂性要求的构件(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状态),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
2 受力钢筋的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的塔接接头应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 受力钢筋的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相互错开;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的绑扎钢筋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相应的搭接长度应增加30%。
6.3.5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上的预埋件,其锚筋面积及构造要求,除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应附加腐蚀裕度;
2 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必须作可靠的防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