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9-2002 建标库

6.2  变形缝和施工缝

6.2.1  大型矩形构筑物的长度、宽度较大时,应设置适应温度变化作用的伸缩缝。伸缩缝的间距可按表6.2.1的规定采用。

6.2.2  当构筑物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承受的荷载差别较大时,应设置沉降缝加以分割。

6.2.3  构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应做成贯通式,在同一剖面上连同基础或底板断开。伸缩缝的缝宽不宜小于20mm;沉降缝的缝宽不应小于30mm。

6.2.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缝处的防水构造应由止水板材、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组成;

    2  止水板材宜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止水带埋入混凝土内的长度,当构件的厚度较小时,宜在缝的端部局部加厚,并宜在加厚截面的突缘外侧设置可压缩性板材;

    3  填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的板材;

    4  嵌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与混凝土表面粘结牢固的柔性材料,并具有在环境介质中不老化、不变质的性能。

6.2.5  位于岩石地基上的构筑物,其底板与地基间应设置可滑动层构造。

6.2.6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缝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的截面处;

    2  施工缝处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先后浇筑的混凝土间良好固结,必要时宜加设止水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