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9-2002 建标库

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2.1  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γ0S≤R          (5.2.1)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1.1、1.0、0.9;

      S——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确定。

5.2.2  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于贮水池、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等可不计算风荷载效应,其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2  对水塔等构筑物,应计入风荷载效应,当进行整体分析时,其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计算:

5.2.3  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入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侧壁上的摩擦力不应计入;抵抗力和滑动、倾覆力应均采用标准值。

表5.2.3构筑物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

5.2.4  对挡土(水)墙、水塔等构筑物基底的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计算。基底边缘的最小压力,不宜出现负值(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