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对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外均采用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 本规范采用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对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两类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压曲失稳)计算、结构整体失稳(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对需要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的变形验算,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抗裂度验算,使用上需要限制裂缝宽度的验算等。
5.1.3 结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5.1.4 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应按我国现行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或《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执行。
5.1.5 构筑物的地基计算(承载力、变形、稳定),应按我国现行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
5.1.6 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设计值。
作用设计值,应为作用分项系数与作用代表值的乘积。
5.1.7 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代表值。
5.1.8 对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应按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按二级执行。对重要工程的关键构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提高一级执行,但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