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9-2002 建标库

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  结构上的作用可分为三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

4.1.2  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和永久设备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构筑物内部的盛水压力、结构的预加应力、地基的不均匀沉降。

4.1.3  可变作用应包括:楼面和屋面上的活荷载、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表或地下水的压力(侧压力、浮托力)、流水压力、融冰压力、结构构件的温、湿度变化作用。

4.1.4  偶然作用,系指在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但发生时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例如高压容器的爆炸力等,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计入的偶然发生的作用。

4.1.5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4.1.6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组合设计中,对可变作用应取其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组合系数。

4.1.7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4.1.8  使结构或构件产生不可忽略的加速度的作用,应按动态作用考虑,一般可将动态作用简化为静态作用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态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