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92-2016 建标库

4  总体设计

4.1  现状处理

4.1.1  现状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基础的坚固程度,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水平和植物的生长状况、珍稀程度、树龄等。处理意见包括保护、保留、迁移或移植、拆除或伐除等。

4.1.2  公园设计应因地制宜,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的自然及景观资源,并与设计景观充分结合。

4.1.3  公园用地应该是安全无污染的。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当前不少公园是建在生态恢复绿地之上,有些公园的建设基址曾经是城市的垃圾填埋场、废弃的矿坑或其他工业废弃地等。这类用地的土壤、地下水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情况,作为向公众开放的游憩地,必须考虑建成后的使用安全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因此,公园进行设计之前,此类用地应该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确认适宜向公众开放。

4.1.5  从行洪安全角度出发,蓄滞洪区、洪泛区及行洪通道内不宜建设影响排洪的设施,但可利用其地势低、便于集水的优势建设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公园用地内原有湿地、河湖水系也应避免被侵占、填埋,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4.1.6  公园中的文物应予以保留,并结合到景观设计中,成为游览的景点。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存在于公园建设基址内的古树名木,既是珍贵的活文物,又可成为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价值的文物同等对待,设计师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为其健康生长创造条件。公园中至少要保证65%以上的用地为绿化用地,以植物造景和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出现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条文中提出严禁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

4.1.10  原有地下物的位置和体量不易被发现,必须在设计图上注明,以免在施工时发生损坏或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