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92-2016 建标库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