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92-2016 建标库

3.2  公园的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m2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m2,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m2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m2,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2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