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维修
第【。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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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
第十九条【 维护单《位开展专项》维修:进行设计的应—当委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
? 设计—文件应当依据检测】评估:报告、港《口基础设施结构型】式、使用要求等出具!明确专?项维修的设计标【准、方?案,以及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鼓励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经维护单位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维护—单位在核验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维—护单位应当在核验】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资料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核验资料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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