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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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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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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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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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