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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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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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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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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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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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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