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