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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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
! (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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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公房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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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纳,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应当及时解危解危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 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第二《十九条? 对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第三十条 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不得设立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
》 对已设立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从鉴定为危》险房:屋之日起由》其所有人及时—予以拆除、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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