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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未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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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进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或,申报;未经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三?)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 —(四)未进行—试运行或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期:间未对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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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逾期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申报》。。;,未经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
】 (六)应进行】安全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或未》将,安全评价报告送相】。应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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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不】立即停产、停工、】停建:、有关设施不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对《存在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不采取相应整改对】。策措施的;
【 》。 (八)《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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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和责】任人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国家的规》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处罚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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