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许可内容。经报市政府同意,针对建设工程批后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内部平面优化调整,在不涉及城市规划内容修改的管理工作进行简化,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对不改变建筑性质、不调整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和户型不改变的建筑内部平面的修改改审批为备案。即在符合消防、卫生、人防等部门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后,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建筑内部平面修改备案要求》的要求,以“修改内容联系单”的形式报规划分局备案。
二、以上修改内容,可在符合相关部门及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若修改内容对初步设计内容有调整的,应先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工程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直接报规划分局竣工验收确认,房屋管理部门依据验收合格的内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产权证时新出现的不涉及建筑性质修改的建筑内部墙体变动、移位、尺寸变化时,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意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