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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 【 : 其中 》     !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    》 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 《 第十三《。条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   【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   》。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  《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  《  :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 ,   —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