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规划设计!。要求
《
第一条 !。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
,。第,二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
表1
!
【
注混合—区取:。两者的指标的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定值
!
《
第三条 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
《。 ? 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
?。。。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
? ,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表2(单位米)
】
:
》
第》四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 , ?建筑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特殊】情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等):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五条: ,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六条 《 居住建筑》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的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
》 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造成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