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 宿迁市建设局负】。责所有在宿迁市执业!企业的手册管理工】作宿迁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手》册的管理工作 】 :
第十一》条 手《。册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制度在市《区执业的《企,。业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活动的企业由当地】建设:局负责?其手册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报?市建:设局进行《。手册年度复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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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在手?册上登?记所有检《查人员必须在—手册上签名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类奖惩?。必须在奖惩》公布:后十五日内在手册上!登记登记人员必【须,在手册上签名 !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每年3?月份统一对手—。册进行复查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执业企业的》。手册由各《县建设局《统一报市建设局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将根《。据手册登记情况【定期公布不受欢迎】企业名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不受:欢迎从业人员名单】 ,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每年4月份在网!上公布在宿执—业的建设《类企业名册并根据企!业执业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名册中按规定】择,。优选择相关执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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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监督招投标活动!时应当?查验投标《企业的手册如—。果投标企业被列【入“:不受欢迎企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 !
第十八【。条 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手册?无,手册:。的企业应及时—补办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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