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
5.4.1 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
1 壁柱顶面承受集中荷载时,由于壁柱与筒壁连成一个整体而共同受力,因而壁柱顶面的集中力可向筒壁两边扩散。其扩散角是参考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刚性角确定的。
3 本款是参考国外有关规范而定的,目的是保证两洞口间狭窄筒壁在荷载作用下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洞口间宽度不大于5.0倍壁厚的筒壁按柱计算时,其计算高度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处是假定狭窄筒壁底端为固定、上端为可动铰,可取其计算高度为洞高的1.25倍。
4 筒仓是重心较高、荷载大的构筑物,当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仓体倾斜时,对于柱支承的筒仓,由于重心偏移必然给仓下支承柱一个附加弯矩和轴力,设计时应做验算。
对于筒壁支承的筒仓,由于其强度储备较大,故可不考虑此项附加内力。
5.4.2 筒仓基础的设计与筒仓基础上部仓下结构的布置、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条件及其一定深度、周边的地质条件有关。基础的形式、布置方式可有多种选择,设计时应总体考虑、择优选取。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抗力的计算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规定内,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筒仓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相连的群仓各仓的充容度各不相同,将直接影响到整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及不均匀沉陷,设计必须进行不同的荷载不利组合,对地基进行验算。
(2)筒仓结构由于其高径比通常不是很大,一般不属于高耸构筑物的范围。但基础底面与地基土的脱离,原则上仍是不允许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保证pmin不小于零,基底应都是受压区。若不能满足此规定,则应验算并控制筒仓的整体稳定性。
(3)由于动力作用在仓底,经过仓下支承结构传至基础时,已被仓底及仓下支承结构所吸收,基础不直接承受散料冲击所产生的动压力,因此可不考虑散料对基础的冲击作用。当筒仓的基础同时也是仓底结构时,则应考虑大粒径贮料对基础的直接冲击作用。
5.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般高耸构筑物的基础倾斜率为:构筑物高度h小于或等于2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8;高度大于20m小于或等于5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6;高度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5。目前尚无高度超过100m的筒仓。斜率本应釆用不小于0.006的限制值,但考虑到筒仓与其他高耸构筑物如水塔、桅杆及烟囱等有所不同,就筒仓的整体稳定性而言,倾斜率控制在0.004以下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筒仓的高径比小于其他高耸构筑物,倾斜为线性变形。也就是说,基础的倾斜率与筒仓本体的斜率相同。在工业生产系统中,几乎所有的筒仓都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有联系。虽然0.004的斜率控制稳定没有问题,但其上部因倾斜造成的变形位移过大时,势必造成与其相连接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带来难以克服的难题。为此筒仓结构的设计,必须首先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严格控制变形后的位移及沉降值。由于筒仓的荷载较大,允许出现较大的倾斜率将会给筒仓的支承结构带来较大的附加内力,因此基础的倾斜率也不宜超过0.004。
利用现代施工技术完全可以处理各种不达标的软弱岩土地基,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也就是说处理后的地基已经能够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时,就不应该再利用贮料预压作为处理地基的手段,否则将造成极大的浪费,其中包括压仓物料的来源、供应及压仓完成后物料的处理措施等。又由于釆用贮料压仓,势必延长筒仓的正常投产日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经济,更不会受到业主的欢迎。
由于筒仓的自重很大,施工到投产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除贮料以外的各种荷载对地基的压缩将促使岩土尽快固结,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将岩土固结已完成的压缩变形计入总控制变形中。
5.4.4 当仓壁与仓底为整体连接时,它们的刚度较大,在地震时贮料振动对它们所产生的动应力不大,不是筒仓的薄弱环节。在震害调查中,也极少有仓壁与仓底结构破坏的情况,因此,本标准不要求对整体相连的仓壁和仓底做抗震验算。同时,仓下筒壁的开洞面积不应过大,应限制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