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地震作用
5.5.4 原规范规定烟囱高度不超过100m时,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水平地震力。简化计算与实际结果误差较大,特别是自振周期相差会达到50%,随着计算机普及和发展,应该全部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本次规范修改取消了简化计算方法。
5.5.5 本规范给出的烟囱在竖向地震作用下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冲量原理推导的。对于烟囱等高耸构筑物,根据上述理论,推导出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公式(5.5.5-2)和公式(5.5.5-3)。
用这两个公式计算的竖向地震力的绝对值,沿高度的分布规律为:在烟囱上部和下部相对较小,而在烟囱中下部h/3附近(在烟囱质量重心处)竖向地震力最大。
对公式(5.5.5-2)进行整理得:
由公式(5.5.5-3)可以看出,竖向地震力与结构自重荷载的比值,自下而上呈线性增大规律。这与地震震害及地震时在高层建筑上的实测结果是相符合的。
针对上述计算公式,规范组进行了验证性试验。做了180m钢筋混凝土烟囱和45m砖烟囱模拟试验,模型比例分别为1/40和1/15。竖向地震力沿高度的分布规律,试验结果与理论计算结果吻合较好(见图3)。其最大竖向地震力的绝对值,发生在烟囱质量重心处,在烟囱的上部和下部相对较小。
图3 试验与理论计算竖向地震力比较
注:“89”抗震规范指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为了偏于安全,本规范规定:烟囱根部取FEv0=±0.75αvmaxGE,而其余截面按公式(5.5.5-2)计算,但在烟囱下部,当计算的竖向地震力小于FEv0时,取等于FEv0(见图4)。
图4 本规范竖向地震力分布
用本规范提出的竖向地震力计算方法得到的竖向地震作用,与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计算的竖向地震作用对比如下: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给出的竖向地震力最大值在烟囱根部,数值为:
符号意义见该规范。同时该规范第11.1.5条规定,烟囱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系数,采用2.5。因此烟囱根部最大竖向地震力标准值为:
式中:a——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g——重力加速度。
2 本规范最大竖向地震力标准值发生在烟囱中下部,数值为:
3 将结构弹性恢复系数代入公式(10),得到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的竖向地震力最大值比较,见表2。
表2 两种计算方法得到的竖向地震力最大值比较
可见,对于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而言,两种计算方法所得竖向地震力最大值基本相等。两种计算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竖向地震作用的最大值位置不在同一点,用本规范给出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最大竖向地震力,发生在大约距烟囱根部h/3处。因此,在上部约2h/3范围内,按本规范计算的竖向地震力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计算结果偏大,这是符合震害规律的。
5.5.6 对于悬挂钢内筒或分段支承的砖内筒,其竖向地震作用主要是由外筒通过悬挂(或支承)平台传递给内筒。因此,在竖向地震作用计算时,可以把悬挂(或支承)平台作为排烟筒根部,自由端作为顶部按规范公式进行计算。
无论是水平地震,还是竖向地震,它们对地面上除刚体外的结构物都具有一定的动力放大作用。这种动力放大效应沿结构高度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变化规律是自下而上逐渐增大。
美国圣费尔南多地震,在近十座多层及高层建筑上,测得竖向加速度沿建筑高度呈线性增大,最大值为地面加速度的4倍。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时,在高层建筑上,也测到同样规律。但在高耸构筑物上,还没有地震实测值。《烟囱设计规范》编写组进行的烟囱模型竖向地震响应试验,测试了竖向地震作用沿高度的变化规律,烟囱模型顶部地震加速度放大倍数约为6倍~8倍。
烟囱各点竖向地震加速度为:
式中:avi、av0——分别表示烟囱各截面和地面竖向加速度值。
由上式可得各截面竖向地震加速度放大系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