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1-2013 建标库

9.5  烟囱制作要求

9.5.1  玻璃钢烟囱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工厂室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制作。

    2  制作场所应通风。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所有材料和设备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并严禁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环境温度。

9.5.2  玻璃钢烟囱的制造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缠绕机在整个玻璃钢内衬分段长度上的缠绕角应在±1.5°以内。

    2  制造玻璃钢内衬所用的筒芯(模具)的外表面应均匀,其直径的偏差(沿长度方向)应控制在设计直径的±0.25%以内。

    3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应先在树脂中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玻璃纤维浸胶槽前,应按比例加入固化剂,并应搅拌均匀。

    4  玻璃纤维增强材料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在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者结构损伤。

9.5.3  树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制造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的试验。

    2  树脂黏度可通过加入气相二氧化硅或苯乙烯调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树脂重量的3%。

    3  已加入促进剂和引发剂的树脂,应在树脂凝胶前用完。已发生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4  促进剂与固化剂严禁同时加入树脂中。

9.5.4  玻璃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不得有损坏、污染和水分。

9.5.5  玻璃钢烟囱应分段制造,每段长度应同制造能力相匹配,同时应符合安装和接缝总数最少的原则。

9.5.6  制造玻璃钢内衬所用的筒芯(模具)使用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洁净、光滑、无缺陷。

    2  表面应使用聚酯薄膜或脱模剂。

9.5.7  防腐蚀内衬层的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富树脂层应先将配好的树脂均匀涂覆到旋转的筒芯(模具)上,再将玻璃纤维表面毡缠绕到筒芯(模具)上,并应完全浸润。

    2  次内衬层应在富树脂层上采用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和树脂衬贴,并应充分碾压、去除气泡、浸润完全,应直至到达设计规定的厚度。

    当施工条件可靠时,也可采用喷射工艺,厚度应均匀。

    3  同层玻璃纤维原丝毡的叠加宽度不应少于10mm。

    4  在防腐蚀内衬层放热固化完成后,应检查是否存在气泡、斑点和凹凸不平,并应进行修补。

9.5.8  结构层与防腐蚀内衬层的制造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腐蚀内衬层固化完成后,表面应采用丙酮擦拭发黏后再进行结构层制作。

    2  防腐蚀内衬层固化完成后超过24h时,应检查表面是否有污染和水分,并应用丙酮擦拭,应根据擦拭后表面状态按下列要求进一步处理:

      1)  当擦拭后表面发黏时,可进行结构层制造。

      2)  当擦拭后表面不发黏,或表面有污染时,应打磨去除表面光泽,清理干净后进行结构层制造。

    3  结构层与防腐蚀内衬层的制造间隔时间不宜超过72h。

9.5.9  结构层的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防腐蚀内衬层固化后再缠绕结构层。当在缠绕开始前,应先在内衬层表面均匀涂布一道树脂。

    2  采用玻璃纤维连续纱浸渍树脂后,应以规定的缠绕角度连续成型;也可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环向连续缠绕、轴向加衬单向布的交替成型方法。

    3  缠绕角度应允许在±1.5°内变化。

    4  缠绕作业不能持续到最终厚度,或因设备故障而延迟完成时,重新开始缠绕作业的间隔时间和表面处理方法应按本规范第9.5.8条执行。

9.5.10  外表层的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钢烟囱内衬的外表面应采用无空气阻聚的树脂封面。

    2  玻璃钢烟囱在室外使用时,外表面层应添加紫外线吸收剂。

9.5.11  玻璃钢烟囱筒体的制造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段筒体的直径误差应小于直径的1%。

    2  各分段筒体的高度误差不应超过本段高度的±0.5%,且不应超过13mm。

    3  各分段筒体的厚度误差不应超过内衬厚度的-10%~+20%,或重量误差应控制为-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