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1-2013 建标库

9.4  构造规定

9.4.1  玻璃钢烟囱下部烟道接口宜设计成圆形。

9.4.2  拉索式玻璃钢烟囱拉索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当烟囱高度与直径之比小于15时,可设1层拉索,拉索位置应距烟囱顶部小于h/3处。

    2  烟囱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15时,可设2层拉索;上层拉索系结位置,宜距烟囱顶部小于h/3处;下层拉索宜设在上层拉索位置至烟囱底的1/2高度处。

    3  拉索宜为3根,平面夹角宜为120°,拉索与烟囱轴向夹角不宜小于25°。

9.4.3  玻璃钢加强肋间距不应超过烟囱直径的1.5倍,并不应大于8m。

9.4.4  每段玻璃钢烟囱之间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端对接,对接处筒体的内外面的粘贴连接面的宽度,厚度应按本规范第9.3.6条计算确定,但全厚度时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m。

    2  当筒体直径小于4m时,也可采用承插连接,承插深度不应小于100mm,内外部接缝处糊制宽度不应小于400mm。

    3  接缝处采用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和无捻粗纱布交替糊制,第一层和最后一层应是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

9.4.5  烟囱膨胀节宜采用玻璃钢法兰形式连接,连接节点应严密,连接材料的防腐蚀和耐温性能应符合烟气工艺要求。

9.4.6  玻璃钢烟囱的筒壁结构层最小厚度应满足表9.4.6的规定。

表9.4.6  玻璃钢烟囱的筒壁结构层最小厚度(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