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进行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建设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
8.2 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3 沿河道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前提下,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