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35-2019 建标库

5.10  构造要求

一般规定

5.10.1  塔桅钢结构应采取防锈措施,在可能积水的部分必须设置排水孔。对管形和其他封闭形截面的构件,当采用热喷铝或油漆防锈时,端部应密封;当采用热浸锌防锈时,端部不得密封。在锌液易滞留的部位应设溢流孔。

5.10.2  角钢塔的腹杆应伸入弦杆,钢塔腹杆应直接与弦杆相连,或用不小于腹杆厚度的节点板连接;当采用螺栓连接时,腹杆与弦杆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10mm。当节点板与弦杆采用角焊缝连接时,尚应兼顾角焊缝高度的影响。

5.10.3  塔桅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塔柱、横杆、斜杆及其连接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2  角钢截面不应小于L45×4;

    3  圆钢直径不应小ф16;

    4  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

5.10.4  塔桅钢结构截面的边数不小于4时,应按结构计算要求设置横膈。当塔柱及其连接抗弯刚度较大,横膈按计算为零杆时,可按构造要求设置横膈,宜每隔2节~3节设置一道横膈;在塔柱变坡处,桅杆运输单元的两端及纤绳节点处应设置横膈。横膈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5.10.5  单管塔底部开设人孔等较大孔洞时,应采取加强圈补强或贴板补强等补强措施。

焊缝连接

5.10.6  焊接材料的强度宜与主体钢材的强度相适应。当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宜按强度低的钢材选择焊接材料。当大直径圆钢对接焊时,宜采用铜模电渣焊及熔槽焊,也可用“X”形坡口电弧焊。对接焊缝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高耸结构钢管宜选用热轧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不宜选用热扩无缝管,当钢管对接焊接时,焊缝强度不应低于钢管的母材强度。

5.10.7  焊缝的布置应对称于构件重心,避免立体交叉和集中在一处。

5.10.8  焊缝的坡口形式应根据焊件尺寸和施工条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对接的过渡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2.5;

    2  钢管或圆钢对接的过渡段长度不得小于直径差的2倍。

5.10.9  角焊缝的构造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5.10.10  圆钢与圆钢、圆钢与钢板或型钢间的角焊缝有效厚度,不宜小于圆钢直径的20%(当两圆钢直径不同时,取平均直径),且不宜小于3mm,并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1.2倍;计算长度不应小于20mm。

5.10.11  塔桅结构构件端部的焊缝应采用围焊,所有围焊的转角处应连续施焊。

螺栓连接

5.10.12  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连接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每一杆件在接头一端的螺栓数不宜少于2个,连接法兰盘的螺栓数不应少于3个。对桅杆的腹杆或格构式构件的缀条与弦杆的连接及钢塔中相当于精制螺栓的销连接可用一个螺栓。弦杆角钢对接,在接头一端的螺栓数不宜少于6个。

5.10.13  螺栓排列和距离应符合表5.10.13的规定。

表5.10.13  螺栓的排列和允许距离

注:1  d0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

  2  钢板边缘与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螺栓或铆钉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排的数值采用;

  3  当有试验依据时,螺栓的允许距离可适当调整,但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5.10.14  受剪螺栓的螺纹不宜进入剪切面。高耸钢结构中受拉普通螺栓应用双螺母防松,其他普通螺栓应用扣紧螺母防松。靠近地面的塔柱和拉线的连接螺栓宜采取防拆卸措施。

法兰盘连接

5.10.15  当圆钢或钢管与法兰盘焊接且设置加劲肋时,加劲肋的厚度除应满足支承法兰板的受力要求及焊缝传力要求外,不宜小于肋长的1/15,并不宜小于5mm。加劲肋与法兰板及钢管交汇处应切除直角边长不小于20mm的三角,应避免三向焊缝交叉。

5.10.16  塔柱由角钢或其他格构式杆件组成时,塔柱与法兰盘的连接构造应与柱脚相同。